青州法院依法对一起“套路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2020年11月30日,青州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对一起“套路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11名在押被告人远程参加庭审,3名被告人到庭参加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魏某伙同被告人杨某开始经营高利放贷业务。2017年3月,魏某拉被告人亓某勇入伙,由三人共同出资,先后租赁两处办公地点,以“无抵押、利率低、放钱快 ”等虚假宣传吸引客户,并以手续费、利息等名义诱使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条,收取高额“砍头息”。后魏某等陆续拉拢被告人王某、李某清、李某东等人加入,为团伙介绍联系客户、讨要非法债务。2017年1月至10月期间,该团伙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的近亲属强行索要债务、强占他人财物,从而实施包括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在内的“套路贷”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魏某、杨某为首要分子,王某、亓某勇为重要成员,李某清、李某东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有组织地在非法放贷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既未遂情节、自首坦白情节、归案后及当庭认罪态度、认罪认罚情况、退赔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和作用、参与时间长短等法定、酌定情节,分别予以量刑。
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亓某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东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及相应的财产刑,并没收作案工具,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本案当庭宣判后,1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